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防爆火災探測器驗收要求有哪些?
驗收要求:
1、火災探測器(含可燃氣體探測器)和手動火災報警按鈕,應按下列要求進行模擬火災響應(可燃氣體報警)和故障信號檢驗:
2、實際安裝數量在100只以下者,抽驗20只(每個回路都應抽驗)。
3、實際安裝數量超過100只,每個回路按實際安裝數量10%~20%的比例進行抽驗,但抽驗總數應不少于20只。
4、被檢查的火災探測器的類別、型號、適用場所、安裝高度、保護半徑、保護面積和探測器的間距等均應符合設計要求。
維護管理
1、點型感煙火災探測器投入運行2年后,應每隔3年至少全部清洗一遍。
2、通過采樣管采樣的吸氣式感煙火災探測器根據使用環境的不同,需要對采樣管道進行定期吹洗,長的時間間隔不應超過1年。
3、不同類型的探測器應有10%但不少于50只的備品。
注意:
1、探測器的底座應安裝牢固,與導線連接須可靠壓接或焊接。當采用焊接時,不應使用帶腐蝕性的助焊劑。
2、探測器底座的連接導線應留有不小于150mm 的余量,且在其端部應有明顯標志。
3、探測器底座的穿線孔宜封堵,安裝完畢的探測器底座應采取保護措施。
4、探測器報警確認燈應朝向便于人員觀察的主要入口方向。
5、探測器在即將調試時方可安裝,在調試前應妥善保管并應采取防塵、防潮、防腐蝕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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